【龙商说法】第十期:企业应依法行使制定制度签订合同等用工自主权

栏目:商会动态 发布时间:2022-10-18

为了更好地服务会员,引导会员合规经营、弘扬法治。厦门市龙岩商会推出《龙商说法》,结合真实案例与时事热点,以一看就懂、一点就通的透彻解读与独到点评为会员企业普及法律知识。


龙商说法


客户信息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其在商事活动中的核心竞争力,客户信息的安全系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家企业发展的高度和宽度。那么企业该如何为客户信息搭建防火墙,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呢?

客户信息即包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其一般作为商业秘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保护。因此客户信息若想获得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必须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客户信息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要求,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为了满足该商业秘密构成三要件,企业应当从日常经营管理中入手以加强客户信息的保护。

一方面企业应该保留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款项往来凭证,另一方面企业还可以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或签订保密协议。同时,企业还应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对于离职员工,企业应该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

因此,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应该加强对客户信息安全的关注度和保护力度,为客户信息升级安全保护套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