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厦门市龙岩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龙岩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Longy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XL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龙岩籍以及曾经在龙岩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统战性职能,突出思想政治引导,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强化自律功能,坚持守法诚信和履行社会责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龙岩、厦门两地的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凝聚乡情,共谋发展,更好地为两地企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联的政治引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龙岩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厦门的经济建设,促进厦门、龙岩两地经贸往来与合作;
   (三)促进各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协调发展;
   (四)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五)利用特区平台优势,充分发挥龙岩会员企业或个人在特区的资源, 发展两地经贸往来和促进招商引资活动;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厦门龙岩名优产品销售;

(七)开展专业培训,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由龙岩籍以及曾经在龙岩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商会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厦门及家乡事业;

(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员按届一次性缴清本届会费,在加入商会的3个月内交清会费。届中申请入会的,按本届剩余年限缴纳会费。商会三届连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员;已加入龙岩各县区兄弟商会的副会长以上人员,经过龙岩各县区兄弟商会确认,再新加入我会的常务副会长均减免2万、副会长减免1万,不可叠加。

推迟缴纳的要向商会说明情况。凡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提请理事会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 拖欠会费达一个月,由本会通知欠缴会费单位;

(二) 拖欠会费达三个月,由本会邮寄专函警告欠缴会费单位;

(三) 拖欠会费达半年者,且已提交申请入会表格,并参与了商会活动的人员,经警告仍不履行者,视为自动退会,永不参与商会,不得享受本会一切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监事会是会员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商会的日常事务及与商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以上商会成员的工作,对违背商会章程的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严重不称职的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对商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商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每季度审验一次商会财务收支状况,对商会资金来源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

四)对商会重大措施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对商会理事成员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候选人有推荐权。

六)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七)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监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若干人。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事业心强;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要公正、严明的心态忠于职守,勇于担当;

(四)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九)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一)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会长授权组织开展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三)可指定副监事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四)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文秘、联络、会务、财务等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支部书记、秘书处成员等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出席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监事会提出修改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龙岩商会

2019年10月20日


某某家居有限公司 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