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服务会员,引导会员合规经营、弘扬法治。厦门市龙岩商会推出《龙商说法》,结合真实案例与时事热点,以一看就懂、一点就通的透彻解读与独到点评为会员企业普及法律知识。
调岗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员工岗位存在违法风险,用人单位需谨慎为之。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确需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应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如何合理合法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主要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调岗系基于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2. 调岗后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或有相应“岗变薪变”制度支持调薪; 3.调岗对员工没有歧视性、侮辱性; 4.员工能胜任调整的岗位; 5.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给予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 以上几点符合了,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定违法。当然,用人单位的充分举证是必须的。 综上,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环节就应对调岗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内为员工调整新的工作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岗决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陈玲梅律师 1996年开始执业,是世礼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之一,高级合伙人。 在成为专职律师前,曾主管厦门某集团公司法律部。执业二十六年至今,办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公司法律服务经验,特别是在处理经济合同、公司业务、劳资关系、婚姻家庭及公民权益保障方面颇有研究。 代理过的案件包括:众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房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各类公民人身权益纠纷案件等。 教育背景 1992年7月 法学士 厦门大学 工作语言 普通话、闽南话 执业专长 经济纠纷、公司业务、劳资关系、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