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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是指员工富余企业(借出企业)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借调至缺工企业(借入企业)工作,但员工与借出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发生改变,借入企业与借出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因此,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人手不足的,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共享劳动者。 要注意的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要求,员工富余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要征求劳动者意见,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可以强制要求劳动者去缺工企业工作。而且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员工富余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尽管“共享用工”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灵活用工方式,但需要明确的是借出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也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马春财律师 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副主任 厦门市龙岩商会副监事长、法律委员会主任 主要专长企业合规、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法律培训等